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9月16日,廣東中山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中山市優學邦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中山市優學邦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當事人類型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中市監處執四〔2021〕44號 | 中山市優學邦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 法人 | 當事人發布的廣告使用無法驗證的信息作證明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虛假廣告,且利用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予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100元。 |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9-10 |
1 | 中市監處執四〔2021〕45號 | 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 法人 | 當事人發布的廣告使用無法驗證的信息作證明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虛假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予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190元。 |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