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5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信息公告。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5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信息公告
一、開州區白馬井酒廠對其生產經營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于2021年4月26日在開州區白馬井酒廠對其生產經營的白酒(56%vol)進行了抽樣檢驗,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并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了編號為NO:03GA040320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05月31日向開州區白馬井酒廠送達了檢驗報告,該經營者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本局于2021年06月09日進行立案調查。
2. 開州區白馬井酒廠于2021年06月11日前進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開州區白馬井酒廠生產經營的白酒違反了以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是在食品經營環節而非生產加工環節,無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違法所得較少,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的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決定:(1)責令立即停止經營;(2)沒收違法所得700元;(3)罰款人民幣10000元。
4. 經排查:該經營者造成生產經營本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是:為改善白酒苦澀口感,非法自主添加食品添加劑甜蜜素。2021年6月11日該經營者已向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6月11日,本局對該企業整改項目進行了復查,經復查驗收合格。
二、開州區有家干雜咸菜店銷售的“料酒(調味料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21年5月22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成都海關技術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對開州區有家干雜咸菜店銷售的“料酒(調味料酒)”(購進時間:2021年4月5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抽樣號:SC21500000685630350),樣品經成都海關技術中心檢驗,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編號為NO:2021CJ0266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該批“料酒(調味料酒)”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開州區有家干雜咸菜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進行立案調查。
2. 開州區有家干雜咸菜店于2021年6月29日前進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開州區有家干雜咸菜店銷售不合格“料酒(調味料酒)”的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涉案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輕微,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五)項“涉案財物數量、金額或者違法所得較少”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應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0元;(2)罰款2500元。
4. 經排查:當事人造成銷售本批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在采購進貨時,沒有向經營者索票產品合格證明或檢驗報告,導致此次銷售了不合格料酒(調味料酒)。2021年7月8日當事人已向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7月9日,本局對該企業整改項目進行了復查,經復查驗收合格。
三、開州區占林干雜店銷售的粉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21年5月22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成都海關技術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對開州區占林干雜店銷售的粉條(購進時間為:2021年3月17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抽樣號:SC21500000685630419),樣品經成都海關技術中心檢驗,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編號為NO:2021CJ02656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開州區占林干雜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進行立案調查。
2. 開州區占林干雜店于2021年7月5日前進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開州區占林干雜店銷售的粉條違反了以下規定:1、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票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財物和違法所得均較少,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規定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6元;(3)罰款2500元。
4. 經排查:當事人造成銷售本批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導致粉條鋁的殘留量不符合要求。2021年7月5日開州區占林干雜店已向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7月7日,本局對當事人整改項目進行了復查,經復查驗收合格。
四、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銷售的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21年5月21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成都海關技術中心抽檢人員依法對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銷售的炒瓜子(購進時間為:2021年4月17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抽樣號:SC21500000685630282),樣品經成都海關技術中心檢驗,并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編號為NO:2021CJ02350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 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本局于2021年7月1日進行立案調查。
2. 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于2021年7月9日前進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銷售的粉條違反了以下規定:(1)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票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財物和違法所得均較少,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暫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規定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警告;(3)沒收違法所得25元;(4)罰款2500元。 ???
4. 經排查:當事人造成銷售本批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瓜子存放日期較長,導致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要求。2021年7月9日開州區宏平副食門市已向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7月12日,本局對當事人整改項目進行了復查,經復查驗收合格。
五、開州區叁和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寬苕粉和泡紅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2021年5月20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成都海關技術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對重慶市開州區叁和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寬苕粉(購進時間:2021年3月17日) 和泡紅椒(購進時間:2021年5月18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抽樣號:SC21500000685630061、SC21500000685630070),樣品經成都海關技術中心檢驗,于2021年06月22日出具編號為NO:2021CJ02346的寬苕粉《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于2021年06月24日出具編號為NO:2021CJ02338的泡紅椒《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當事人重慶市開州區叁和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送達了上述兩份《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進行立案調查。
2. 重慶市開州區叁和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前進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重慶市開州區叁和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寬苕粉違反了以下規定: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票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財物和違法所得均較少,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中規定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法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2)沒收違法所得363元;(3)罰款2500元。
4. 經排查:該公司造成銷售散裝“寬苕粉、泡紅椒”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1)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2)寬苕粉生產工藝把關不嚴,使用食品添加劑未計量準確;泡紅椒每次到貨時未及時更換鹽水,導致苯甲酸和鈉鹽超標。2021年7月25日該公司已向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7月27日,本局對該企業整改項目進行了復查,經復查驗收合格。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