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王先生看中安徽省休寧縣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今年6月在該小區售樓部與開發商簽了一份開發商提供的購房意向書,并當場交付了2萬元預付款。后因資金問題不得不放棄購房計劃,于是找開發商說明情況希望對方退還預付款,但開發商稱王先生交的是定金,以王先生違反合同約定為由不予退還。
王先生認為,當初在簽訂購房意向書的時候,售樓部工作人員向他承諾如遇特殊情況購房確有困難的,預付的2萬元錢可以退還,簽購房意向書無非就是走一個程序,稱這是公司要求的。王先生當時并沒有多想,也怕再猶豫下去就買不到這套房子,根本沒想到會出意外狀況,現因特殊情況購房確有困難,無奈才找開發商退款,自己也感到抱歉,但開發商的前后不同態度,王先生覺得有種被欺騙的感覺,難以接受,多次找開發商協商均未果。無奈之下,王先生向該縣消保委進行投訴,請求調解處理。
經調查,王先生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其與開發商簽的購房意向書雖然具備書面合同約定條款等內容,但是,雙方是在存在著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開發商沒有盡到如實告知消費者王先生購房意向書約定條款真實內容的義務。當王先生放棄購房,要求退還預付款時,開發商打起了合同違約的擦邊球。
最終,在縣消保委秘書調解人員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宣傳解讀下,開發商認識到合同簽訂當中存在的問題,并一次性退還了王先生2萬元購房預付款。(劉莉 劉輝)